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行业 > 时评 >

海信“世界第二”广告引发争议:机构称真实销量是第四名 律师认为消费者可

来源:央广网,万玉航 2022-11-29 11:36:02 阅读:

提要海信“世界第二”广告引发争议。...

(图片来源:CFP)

四年一度的世界杯是球迷的盛事,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营销战。

作为本届世界杯官方赞助商,“Hisense 中国第一 世界第二”的广告标语,让海信集团陷入了世界杯广告“擦边球”的争议之中。

争议的焦点,一方面在于海信官方并未给出这一排名的依据;另一方面,这则广告是否违反了广告法,也成了网友们热议的话题。

央广网记者就该广告的数据口径、是否将调整用词等问题联系了海信客户服务中心,截至发稿时未得到回复。

市场调研机构:按真实销量计算,海信排名第四

一份来自知名市场调研机构奥姆迪亚(Omdia)的数据反驳了海信的说法。

近日,来自韩联社援引奥姆迪亚(Omdia)的数据显示,2022年前三季度,全球电视销量方面,三星电子以20.2%位居榜首,之后依次是LG电子(12%)、TCL(11.7%)、海信(10.1%)、小米(6.5%);从销售额维度看,三星电子市场份额为30.2%,稳居第一;LG电子市场份额为17% ,排名第二;TCL市场份额为9.3%,排名第三;海信市场份额为8.6%,排名第四;索尼市场份额为8%,排名第五。

null

图片来源:奥姆迪亚(Omdia)

如果只看2022年上半年,奥姆迪亚(Omdia)数据还显示,三星电子、LG、TCL、海信和索尼位列前五。奥姆迪亚还把统计数据的周期扩展至2019年,从2019年至2022年前九个月,以销量来看,海信也从未实现对三星电子、LG和TCL的超越,稳居全球第四名。

不过,记者也注意到,在上述奥姆迪亚(Omdia)统计的各类数据中,均以销量为统计维度,也就是电视厂商的产品最终完成售卖,到达消费者终端的数量。

而实际上,由于目前电视的整体售卖周期偏长,有些电视销量数据,则是以出货量为统计维度。这也就意味着电视厂商的产品工厂出库的数量,部分产品可能以库存形式停留在经销商、零售商等渠道,并未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售卖。

海信自称“中国第一,世界第二”的依据,可能来自另一家市场调研机构奥维睿沃(AVC Revo)在11月15日发布的一份全球电视品牌监测数据报告。该报告显示,今年1-10月,海信电视全球出货量达1960万台,同比增长18%,跃居世界第二,仅次于三星电子,这也是中国电视品牌年累出货量首次进入全球第二。

是否违反广告法?律师:若侵权结果在国内,消费者可主张维权

事实上,海信这则广告引起争议的原因,主要在“第一”和“世界”等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出台后,这类带有“绝对性”表述的字眼已逐渐消失。然而,海信投放的世界杯广告发生在境外,是否适用于国内的广告法?面对潜在的侵权风险,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维权?

央广网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孟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但是,相关广告行为发生于中国境外,而其广告行为又能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因此学界以及实务领域关于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其进行规制,存在争议。”孟博说。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兆岭也在一篇分析文章中指出,由于本次世界杯现场广告的投放发生在卡塔尔,该行为广告法无法进行规制。但从广告发布行为的后果来讲,转播及传播过程中发布该标语的行为,应当视为广告行为的延续,可以作为“广告行为”进行处理。

在当前网络及媒体传播技术发展的大背景下,国界已经不能限制行为及行为的结果,如果对于此类行为不予以处置,不仅不符合广告法规则目的的实现,也容易形成法律漏洞。

至于该广告传播可能造成的后果,孟博对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主张由该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也意味着,虽然该广告的投放所在地是境外,但如果有消费者因该广告的传播被误导消费,仍可以主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Tags: 引发争议  海信  广告 

上一篇:京东危,强东归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