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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强化和完善扶贫广告的监管
来源:法制网 王绍喜 2019-12-12 12:12:38 阅读:
提要在媒体宣传中,各种各样的扶贫产品或扶贫广告,借产品扶贫之名,让人一时无法辨别真伪。...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一。加强扶贫宣传,是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抓手。
党的十九大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脱贫攻坚工作目标,加强脱贫攻坚宣传报道,在普及政策、展示成果、总结经验、推动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决定性进展和显著成绩。但与此同时,在产业扶贫的宣传中出现了一些打着扶贫旗号,行诈骗之实等不良现象,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一、全国各地利用扶贫广告对农民进行诈骗的事例层出不穷
据报道,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在2018年第三季度查处了一起涉及“精准扶贫”虚假宣传案。该案的基本情况是,汉源县某商家打着“精准扶贫,大美汉源”的旗号,推销自己的商品。该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宣称:响应精准扶贫,凡是参加活动的消费者每人可以优惠300元。经调查发现,该商家的宣传不实,执法部门做出了停止发布广告、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汉源县的“精准扶贫”案并非个例。2019年1月15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了一系列诈骗案,其中第一个案件是“精准扶贫”诈骗案。案件的基本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假扮财政部项目审核办公室主任和财政部扶贫小组副组长等人员,宣称中央决定通过互联网发展一对一精准扶贫,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项扶贫民生福利基金”的精准扶贫项目为名,收取报名费、材料费、保险费、资金使用费等费用,承诺参与人员在缴费后可以获取“国家扶贫款”,吸引了大批真相不明的群众上当受骗。
在实践中,一些不法商家、企业利用扶贫脱贫的幌子对农民进行诈骗的事例也越来越多。例如,有的人利用“精准扶贫”的口号向农民推销净化饮水机,宣称“原价2980元,国家扶贫补贴2120元,农户只需支付860元”。利用扶贫脱贫的口号去推销商品,让农民们信以为真,并为此购买产品,农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各种自称是扶贫产品(如水果、大米等)的宣传屡见不鲜。在媒体宣传中,各种各样的扶贫产品或扶贫广告,借产品扶贫之名,让人一时无法辨别真伪。
二、现存法律法规对扶贫广告的规定存在漏洞
目前,虽然我国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扶贫广告专门进行规范。但对于利用扶贫脱贫为幌子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据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例如,《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构成虚假广告的各种情形。如果某一产品不属于扶贫产品而做了媒体宣传,应当认定违反了该条第二款,属于虚假广告。在非以广告媒介进行宣传的情形下,监管机关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予以处罚。此外,《慈善法》和《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扶贫和扶贫广告也做了一些规定。尽管法律法规对于虚假扶贫广告宣传做了相应的规定,但也应当认识到现有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
首先,缺乏专门针对扶贫广告宣传的政策。扶贫活动涉及农户、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媒体和政府机关等不同主体。尽管当前扶贫政策对于扶贫对象申报的条件作了规定,但农户和其他主体可否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与“扶贫”相关的表述,这一点是不明确的。例如,农户或帮扶农户的企业能否在扶贫广告宣传中明确地标明是扶贫产品或扶贫项目,并进行广告宣传。对于如何认定扶贫广告,对于扶贫广告是否有一些限制,无论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是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扶贫办”)层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公益广告的规定比较严格。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公益广告是侧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倡导社会良好风尚的非营利性广告。扶贫广告应当属于公益广告,但“暂行办法”并未明确包括扶贫广告。由于公益广告的界定过于严格,如果扶贫广告一概执行“暂行办法”,则很多的扶贫广告难以开展。对此,广告监管机关是否要响应《慈善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真正的扶贫广告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值得认真考虑。
再次,目前扶贫广告的宣传力度有待提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要求为扶贫脱贫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从消费扶贫的角度提出了要以多种形式开展旅游扶贫公益宣传。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尽管有一些公益广告作品,但针对扶贫的公益广告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均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加强扶贫广告宣传监管的措施建议
针对以上不足,广告监管机关和国家扶贫办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适时出台与扶贫广告相关的政策文件。这不仅是推进党中央、国务院扶贫脱贫目标的具体举措,而且有助于发挥广告服务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需求。在实施途径上,可以考虑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扶贫办共同出台扶贫广告的认定标准或方法,也可以考虑将扶贫广告监管列入2020年的工作要点,从政策法规层面规范扶贫广告宣传违法行为。
第二,适时公布违反扶贫政策的典型广告案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通过调研、查处和专项行动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与扶贫相关的广告案例。在这方面,可以在现有的典型违法虚假广告案例的基础上,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专门案例(如惠民生方面的案例)的做法,适时推出与扶贫广告相关的专门案例。
第三,正面宣传支持扶贫、脱贫的正面事例。要大力宣扬广告监管机关在扶贫脱贫攻坚行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在行动方案上,可以采用与农户进行帮扶、对接和指导的方式,通过法治宣讲、案例分析等方式,为扶贫脱贫中的各个主体提供服务,尽早发现问题,将潜在的违法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做到事先预防与事后惩戒相结合。(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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