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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再世”广告引热议 律师称有违广告法公序良俗

来源:北青财经,温婧,王萧然 2021-07-15 11:07:14 阅读:

提要多个公交站现李白再世个人广告,话题登上热搜榜。...

7月14日,“多个公交站现李白再世个人广告”话题登上热搜榜,诗人张天佑自封“李白再世”,在北京多个公交站台刊登广告引发网民广泛关注,话题累计阅读次数超过1亿。

对此律师表示:“李白再世”的表述过于夸张,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同时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化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要求,所以严格来说,不符合广告法的规定。那么该广告是如何通过审核的?相关代理商表示:投放内容没有限制,“只要符合《广告法》就行,工商那边审批,但我们都熟。”从广告设计制作到上刊,一般周期不超过2周。

探访

“哪来的奇怪的人碰瓷李白?”

今天,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到长虹桥北地铁团结湖站B口附近的公交站探访,看到了网传广告牌:张天佑拿着一柄写有自己名字的折扇,一侧是其个人诗歌观点的介绍和其出版的个人诗集,封面上赫然写着四个大字:“李白再世”。

据附近居民介绍,这则广告登在这里有些日子了,不过平常也没留意上面写了什么内容。在前后近1个小时的时间里,北青-北京头条记者看到驻足停留行人并不多,随机采访了17位来往行人,有9人表示,虽然每天从这个站点经过,但从未留意过这则广告。

网友对此事的评价褒贬不一,有网友表示“哪来的奇怪的人碰瓷李白?”更有网友直批其文痞,此举是为了哗众取宠;但也有人说“(其诗词水平)是否直追李杜我没有资格评价,但至少在当今社会里能够真的静下心来研究诗词,创作诗词,已经是难能可贵。”

调查

“再世的李白”何许人也?

公开资料显示,张天佑,1987年生 ,现居北京,从大学起开始作诗,主张诗词打破格律、全其音乐性,并亲身实践写了很多诗词。此人自诩“李白再世”也并非近期才开始,早有网友翻出了其在2014年摄于北京大学校门外的照片,那时他就打着已然“李白再世”的招牌在兜售诗作了。

在张天佑的某短视频账号上,除了标榜李白再世之外,他还常大放厥词,如 “吾诗上蹈千年,直逼盛唐诸公”、“我是诗歌界的牛顿,我是诗歌的涨停板”、“我是诗歌中的霸王龙,一个灭绝千年的物种复活了”等。

在留言中,有网友对其执着的追求表示了赞赏,也有网友指出,所谓的“李白再世”,连平仄都没有严格遵守,语言也难以和唐诗媲美。更有网友评价说:“难道非此行为艺术不足以表达其狂傲病态之心吗?就算他的诗歌真的优秀到足以与古人比肩,有必要做此令大众哗然的举动吗?如此招摇过市,难道不怕得到一个班门弄斧的局面吗?”

对此,当事人回应称“李白再世这个事我是认真的,就怕别人当笑话一笑了之,才郑重其事做商业广告,希望大家严肃看待。我一直想求识我之人,但苦于不知道此人在何处,还有没有机会遇到,所以才出此下策,跑到翰林院(此处应为代指中国文联、中国作家协会等组织办公楼)门口做广告,我的诗和诗话是要经过历史检验的,可以好好读读,广告到了他家门口都不看半眼,这不只是我的悲哀。”

说法

律师:“李白再世”涉嫌违反《广告法》

那么,“李白再世”是否涉嫌违反《广告法》?这样的广告牌又是怎么审过的?

为此,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向北京市工商管理局电话求证,得到回复为:目前尚不能认定(该广告)是否违反《广告法》,需要进一步核实。

记者从一家代理北京市公交广告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处了解到,在北京四环之内,投放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10块屏以内,10000元/月,价格量大从优。广告公司负责设计、制作、送审,该负责人还表示,“只要符合《广告法》就行,工商那边审批,但我们都熟。”从广告设计制作到上刊,一般周期不超过2周。

澜亭律师事务所的张耀律师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张耀表示,从上述广告内容来看,“李白再世”的表述过于夸张,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同时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化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要求,所以严格来说,不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从个人宣传的角度来讲,广告主也不应哗众取宠,博人眼球。“当然,广告发布者也有义务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京衡律师事务所上海所王录春律师表示,我国《广告法》对广告内容有两类审查方式,第一类是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需要审查前置。

也就是在广告发布前需要取得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批准文件方可发布。除以上列明的类别以外的其他类广告实行事后监督管理制,也就是无须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而由广告发布者自行审查而发布,也就是作为商业机构的广告媒体拥有者进行审查,这样的审查可想而知是比较宽泛的,只要不是明显的违法,一般都在商业利益驱动下很容易发布。

“本案广告显然属于第二类广告,该广告内容对于《广告法》的所有规则性规定并无明显违法之处。不过,《广告法》对于广告内容的原则性规定是:发布的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原则性规定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以上两项原则性规定的解释空间非常大,需要具体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取得的各类证据综合适用,各地各级执法部门可能有不同尺度。”

北京国谦律师事务所张永谦律师认为,广告法适用的范围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该广告牌中涉及对发布者诗集书籍的广告宣传,书籍属于商品,因此该广告应属广告法所规范的范围。

根据《广告法》第三条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法》第四条还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否则,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属虚假广告情形。

该广告牌中的一半篇幅是广告发布者的诗集,且诗集封面显著位置惊现“李白再世”四个字,十分引人注目。李白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伟大的浪漫主义诗人,其创造的文学高峰,可谓空前绝后,后人难以企及。

这位广告发布者并不知名,竟在广告中将自己与李白齐名,确实太过夸张,明显有招摇哗众之嫌,其不客观地宣传自己和作品的行为,明显违背广告法的规定,也属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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